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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《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(以下简称办法)》第四十一条:(特殊情况道路运输)规定,并落实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,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0月15日的上午10时至下午4时,禁止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。据此,我司在上述日期及相应时间段暂停以下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发货作业:
1类爆炸品,
2.1项易燃气体,
3类易燃液体,
4.1项易燃固体、4.2项易自燃物质、4.3项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物质,
5.1项氧化物和5.2项有机过氧化物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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